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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盗版利是封,佛山一公司被判赔45000元!

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讯 通讯员劳燕贞记者黄碧云报道:利是封虽然小,但对公有领域的要素进行创作形成的智力成果可构成作品,受版权保护。佛山一公司就因为生产销售盗版利是封,被判赔45000元。

恩典公司设计生产多款“福”字利是封,并于2018年1月31日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万成公司则委托万泰厂加工同款“福”字利是封6款,并在天猫商城开设“南海金福星旗舰店”进行销售。2018年,恩典公司将万成公司和万泰厂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中,万成公司、万泰厂辩称,涉案“福”字利是封使用的“福”字属于公有领域,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版权保护。万泰厂不知道涉案利是封申请了版权,且加工时间早于恩典公司进行版权登记的时间,无侵权故意。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六款利是封图案均是由具有美术效果的“福”字和装饰图案构成,利是封图案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构成受版权保护的美术作品。恩典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曾于2015年12月28日销售与涉案作品相同的利是封产品,反映了涉案作品于2015年12月28日前已完成创作,万泰厂主张被诉侵权利是封的生产时间是2016年,晚于涉案作品完成时间,故恩典公司有权向万泰厂主张权利。

法院最终认定,万成公司和万泰厂未经恩典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含有案涉美术作品的利是封产品,侵犯恩典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所享有复制权及发行权。鉴于万泰厂明确万成公司所销售的侵权产品系由其提供,万成公司依法免于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万泰厂赔偿恩典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

案例启示:

1.恩典公司诉请保护的六款利是封图案中所涉及的文字“福”虽属于公有领域,但通过字形变化设计,与其他元素编排、搭配、组合后所形成的整体图案能够体现设计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具有独特的个性及一定的艺术美感,其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2.恩典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其天猫网店所展示的相关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规定,并在万泰厂、万成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恩典公司系其所主张的六款美术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包括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在内的著作权。

3.侵害版权的判定并不以存在主观故意为要件,且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不以版权登记为要件,虽然恩典公司2018年才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但自2015年起创作完成“福”字利是封后即享受版权。

4.恩典公司为本案诉讼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聘请了律师参加诉讼,产生相应的费用将被考虑在赔偿数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