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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一男子晚上“兼职”做这事,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讯 记者林嘉慧报道:佛山一男子黄某在高明区某电动车车行工作,对电动车的维修、拆解非常熟悉,乘着夜深人静、人员稀少的时候,他挑选偏僻隐蔽的地段偷窃共享电单车电池。2月26日,记者获悉,嫌疑人黄某、何某近日已被高明警方刑事拘留。

近日,美团电单车工作人员发现电单车电池被盗第一时间报警。接到警情后,西江新城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马上展开侦查,很快将涉案嫌疑人黄某、何某抓获。据了解,黄某在高明区某电动车车行工作,因此对电动车的维修、拆解非常熟悉。2020年11月中旬,何某打着“回收电动车二手电池”的旗号,主动到车行找黄某“搭讪”。 黄某看着街上的共享电单车萌生了一个坏念头,接下来黄某开始“挑灯夜战”,乘着夜深人静、人员稀少,挑选偏僻隐蔽的地段下手,凭借“熟练的技能”,黄某每次作案都非常迅速。

被偷取的共享电单车电池。受访者供图

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偷取共享电单车电池11次共35块,并分6次转卖给何某,一共获利3500元。而何某则把这些收购到的二手电池改装后再卖出去赚差价。据嫌疑人黄某交代,何某专门物色电动车行维修人员,旁敲侧击“引导”他们“供货”。目前,嫌疑人黄某、何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盗窃和销赃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盗窃大家都知道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6000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