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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法这个案例入选!广东发布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典型案例

珠江时报

珠江时报讯(记者/杨慧 通讯员/南法宣)3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由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的《蓝某诉东方医疗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也在发布目录中。

这是广东高院第三次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跨境投资、旅游、房屋买卖、股权转让、公司僵局、不正当竞争、遗产继承、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等内容,为港澳企业及居民在粤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其中,《蓝某诉东方医疗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跨境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认定》这一典型案例是由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的。

佛山市东方医疗设备厂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医疗公司”)是香港澳善美有限公司(下称“澳善美公司”)与境内自然人股东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内地居民蓝某系东方医疗公司境内自然人股东之一。

澳善美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东方医疗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通知,拟将其持有的东方医疗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佛山市南海华雄威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雄威公司”),并征询各股东意见。东方医疗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10月18日召开董事会并作出两份董事会决议,同意澳善美公司将其所持东方医疗公司21.31%的股权转让给华雄威公司。

蓝某以澳善美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及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受让权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前述两份董事会决议。

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澳善美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各股东发出拟向华雄威公司转让30%股权的通知并征询各股东意见,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及协商义务。2018年9月14日的股东扩大会议上亦通过有关香港方股东的股权转让沟通及进行增资扩股的表决。涉案两次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决议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之情形,故判决驳回蓝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跨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效力,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维护公司股东权利。

该案是公司股东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做出的两份《董事会决议》。一审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两次董事会决议程序及内容均未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及法律规定,公司股东诉请撤销之理由属于公司内部商业判断之经营范畴,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现代公司强调公司自治。公司决议是公司意思决定,对公司内部治理领域原则上不应进行司法干预。公司决议撤销案件是司法权对于公司治理领域的介入,因此在审查董事会决议效力时需要遵循适度司法谦抑性的原则,把握司法审查的边界,即对公司行为的规制着重应体现在程序上,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应以最大限度赋予公司内部自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