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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监管“卷烟化”有助提升控烟效能

珠江商报

本文作者/李英锋

3月2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工信部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烟也是烟,大部分电子烟的核心成分是经提纯的烟碱即尼古丁,电子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肺部功能。电子烟中的尼古丁会让使用者上瘾,还会对发育中的大脑产生长期影响。研究显示,从未吸烟的青少年如果使用电子烟,未来去吸传统卷烟的可能性会增加一倍。目前国内电子烟市场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大量产品存在不安全成分添加、烟油泄漏、劣质电池等严重质量安全隐患。

然而,对电子烟的危害认知一度产生了争议,与电子烟相关的产业链条、协会等一直宣传电子烟不是烟,是卷烟的健康环保替代产品,不仅无害,反而有益,有助于戒烟。受这种误导的影响,不少人,尤其是青少年放松了对电子烟危害性的警惕,甚至把吸电子烟作为一种时尚,对电子烟好奇、感兴趣、使用电子烟的未成年人曾在前些年持续增长,直到2019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未成年人电子烟禁令”,情况才有所好转。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参照卷烟对电子烟进行监管,顺应了监管需求,符合监管规律。实际上,去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电子烟”包含在“烟”的范畴之内,在烟草专项监管法规中明确参照卷烟规则监管电子烟,能够实现法律关系的无缝衔接。这一调整也明确界定了电子烟的法律属性、监管属性,有助于统一社会共识,引导人们认清电子烟的危害性,营造管控电子烟的良性氛围。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在近年来逐渐收紧了对电子烟的监管,我国参照卷烟监管电子烟符合国际监管趋势和控烟趋势。

毕竟,2019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只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层级效力有限,约束力也有限,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依据不强的问题,产生法律效力困惑。通过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电子烟的“卷烟”地位和属性,就使“未成年人电子烟禁令”顺理成章地法律化,具有了更强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约束力。

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控烟,牵涉很多环节、行为和禁区。比如,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在地方法规中做出了禁止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的规定,探索区域和范围有限。参照卷烟规则监管电子烟,可以全面梳理上述问题,整合监管依据和标准,划清相关底线和范围,规制相关行为,提升控烟的广度和深度,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