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要求有调整,以后填写更简便
核心提示:
2021年以来,一批生态环境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相继调整、出台,例如: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涉及环境准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技术指南均有调整,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调整和实施,将对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本系列文章计划不定期推出,重点就生态环境领域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广大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的生态环境法律和管理信息,守法经营、按规排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和编制技术指南重大调整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规定,从2021年4月1日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技术指南进行调整,按新要求执行(下简称新要求为“新报告表”)。新报告表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
一、回归本质
新报告表回归报告“表”的本质,体现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区别。
二、分为两类
新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类型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
三、信息共享
污染影响类报告表重点落在工程分析和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可直接引用生态环境部门公开的监测数据,一般无需再由企业委托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土壤、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区域、规划环评联动,直接引用区域环评或规划环评成果、结论和已有现状评价数据(降低现状监测费用进而降低报告表的编制费用)。
四、内容简化
对企业来说,一般情况下填报“污染影响类”报告表居多。污染影响类报告表的框架如下:

1.与旧报告表相比,新报告表内容大幅简化,取消评价因子筛选、评价等级确定、环境影响预测、环保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等内容。
2.建设项目内容与排污许可衔接,便于企业后续申请排污许可证;
3.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为后续监管提供明晰依据。
五、指南优化
以常见的旧环评报告表环境影响分析为例,水、气、土壤、风险等环境要素均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编写。
新报告表格式实施后,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具体而言:
1.不需要开展专项评级的要素,按新报告表技术指南要求填报。
2.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要素,按环评技术导则要求填报。
3.注意!专项评价只是针对某要素的深入评价,报告表应该内容全面。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也应在报告表中填写调查和评价结果、主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包含开展专项的要素内容。
5.“污染影响类”报告表专项评价的规定:
① 大气、地表水、环境风险、生态和海洋专项评价具体设置原则见后表;
② 土壤、声环境不开展专项评价;
③ 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的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工作。
④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印刷电路板制造类建设项目专项评价不超过三项。

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附录B、附录C。
根据上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结合实际,新报告表格式实施后,禅城区几乎没有需设置专项评价的“污染影响类”报告表的大气、生态的专项;地表水专项主要为污水集中处理厂;环境风险专项主要是针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