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西樵突击夜查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不能销售冷光烟花!”“如果见到客人有使用冷光烟花,要及时制止。”“各场所以及市民群众禁止生产、运输、销售、燃放冷光烟花及‘钢丝棉烟花’”4月14日晚,西樵镇安委办组织了宣传文体旅游办、市场监管所、应急管理办、派出所、消防办等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对镇内5家娱乐场所、2家蛋糕店开展“夜查”执法,加大对冷光烟花及“钢丝棉烟花”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西樵各场所以及市民群众禁止生产、运输、销售、燃放冷光烟花及“钢丝棉烟花”。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陈肖玲 摄制
联合执法组首先来到位于樵岭国际购物广场的一娱乐场所,现场检查该场所的仓库是否存在经营、储存、销售、使用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的行为,并现场检查了该场所的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是否完整好用。经检查发现,该场所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暂未现有使用到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防安全措施也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西樵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对镇内5家娱乐场所、2家蛋糕店开展“夜查”执法行动。
随后,联合执法组在长堤路一家KTV发现该场所的仓库及厨房违规使用彩钢板,并有电线乱拉乱接的现象。联合执法组现场立刻要求该场所必须按要求整改,并落实好相消防安全责任。
“要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时刻保持警惕,做好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联合执法人员现场提醒道。当晚的行动,联合执法组一行还检查了蛋糕店,均未发现有使用到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执法人员还在“夜查”的场所中现场派发《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安全知识》,让经营场所管理人员认识其安全隐患。

现场派发《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安全知识》宣传册
近年来,因燃放冷光烟花和使用“钢丝棉烟花”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根据《南海区查处打击涉及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有关部署,西樵镇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联合执法行动。

检查娱乐场所有没有存在经营、储存、销售、使用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的行为。
西樵镇安委办相关负责人呼吁,广大群众不要购买、燃放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以免造成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小科普
小知识:
1、“冷烟花”又称冷光烟花,是烟花爆竹产品中的一种。由于燃放时,火焰(火花)喷出后,温度迅速降低,距喷射口20mm处,温度降至约80℃,距喷射口50mm处,温度降至约40℃,所以俗称冷光烟花。“冷烟花”作为烟花爆竹,其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属性并未改变。燃放此类产品时,喷射口处的温度高达700-800℃,仍然可以灼伤人体,引燃易燃物。
2、“钢丝棉烟花”,系直接点燃金属细丝,其火焰(火花)温度极高,可达2000℃以上。该物品无任何烟火药(氧化剂)成分,不属于烟花爆竹,更不是“冷烟花”。但燃放时温度极高,容易引燃周边的可燃物,要按易燃危险物品严格管理。
法律责任: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上述行为根据不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文/图 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肖玲
通讯员 黎永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