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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乳白液体往外冒,超标200倍!南庄一企业偷排被罚26万

禅城融媒体中心

记者21日从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获悉,近日,南庄镇某包装材料公司因偷排废水收到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出的26万元罚单,为自己的偷排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据了解,今年1月,南庄污水处理厂向区生态环境、住建水利部门反映,称受到不明来源的乳白色废水冲击,对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影响。区、镇两级生态环境、住建水利部门随即分工合作,对污水处理厂周边市政管网和工业企业开展地毯式搜查。

执法人员对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通讯员供图

搜查人员最终将污水源头锁定为罗南高墩工业区内某包装材料公司。经查,在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二楼搅拌机处压敏胶溢出至旁边水渠、水管,最终经下水道流入一楼的雨水渠并排放至外环境。经采样监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5600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二级标准231.7倍。

由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最终该公司被罚款26万元。

链接:相关法律条文

一、无证、超标、超总量、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最高可罚100万元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二、违规设置排污口,最高可罚100万元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文/佛山日报记者林晓平 通讯员卓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