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占用公共场地,咬伤执法人员,处罚!
前日(26日)上午,在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三巷附近,一名市民违规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私人杂物,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遭到当事人阻挠,一名执法人员还被当事人咬伤。

区城管部门执法人员手部被咬伤。部门供图
自2019年起,区城管部门多次接到育才三巷周边住户群众投诉,巷间经常存在垃圾、废品等杂物乱堆放的现象,导致行车受阻、出行不便等问题出现,该行为还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度,存在火灾隐患。针对投诉,执法人员已于前期多次前往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教育。近半年时间内,执法人员已先后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4份,但当事人屡教不改,引发周边群众不满。

市民在公共场所乱堆放。部门供图
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三大队负责人梁易介绍,为切实办结群众投诉,当天,区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前往育才三巷附近,对当事人违规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的杂物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突然跳上清运车抢夺杂物,执法人员防备不及,一部分杂物从车上被抢夺下来。随后,当事人意欲再次跳上清运车进行抢夺,执法人员立即上前阻止,当事人不仅把执法人员推撞开,还咬伤了其中一名执法人员。见状,周边二十多名群众纷纷对当事人的行为表达谴责,执法人员立即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当事人带离现场开展调查。
今日(27日)上午,上述当事人已前往区城管执法局接受调查,区城管部门将对占用公共场地堆放杂物的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罚,根据《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如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对占用公共场地乱堆放的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将按照公共场地占用面积被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法规链接: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等需要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堆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伟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文/佛山日报记者谢文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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