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10日!狮山某企业负责人擅自使用被查封场所被行政拘留
5月18日,位于狮山大涡塘村的某美容美发设备公司负责人,因擅自使用被查封的场所,于当日下午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小塘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据悉,在4月22日,狮山镇消防救援所与狮山镇消防办公室等部门,开展消防联合执法行动,来到位于狮山大涡塘村狮山达华汽车配件总汇一车间二层的某美容美发设备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是集生产、存储、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存在违规住人、消防通道堵塞、存放泡沫与塑胶易燃品等重大火灾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临时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并告知当事人不得私自撕毁封条,按照要求申请整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查封场所。

执法人员对违规场所进行查封。通讯员供图
5月7日,狮山镇消防救援所、狮山镇消防办公室与公安部门到该美容美发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擅自使用被查封的场所进行生产经营,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立即现场取证,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月18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小塘派出所针对该企业负责人张某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10日。狮山镇消防办公室呼吁,消防安全及火灾隐患不容忽视,一旦被查出违规住人、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品、堵塞消防通道等重大隐患,一律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擅自撕毁封条、擅自进入使用被查封场所的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留情面。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被查封场所的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普法链接: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福云 通讯员 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