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20万元!@大沥市民,看到这些违法行为,请举报!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万元!近日,大沥镇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大沥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开举报方式和奖励条件。
2021年5月以来,大沥镇重拳实施废旧资源行业专项整治,区镇两级生态部门联合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综合执法、劳动监察、社区等多个部门对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电器回收行业进行整治,共组织整治行动30次,参加人数869人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1宗,取缔违法违规企业300间次。
在此背景下,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推进大沥镇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沥镇实际,大沥镇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办法》并于近日发布。
《办法》明确,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有偷排污染物、不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伪造监测数据、违规燃用高污染燃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行为的,适用《办法》进行举报。除此之外,未经环评擅自建成多种有污染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也将成为重点打击对象。
《办法》提出,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明确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明确的名称或姓名、详细位置、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和具体违法情形;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在举报时需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举报人认为不方便表露身份,可匿名举报,但在举报时应当说明匿名的原因,并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
在奖励金额方面,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有效举报被依法立案的,每宗视情形奖励2000元、5000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不等。值得一提的是,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处罚,又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最高奖励举报人20万元。
《办法》节选
适用举报行为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化工、纺织印染、造纸、有色金属冶炼、金属表面处理、废旧金属(塑料)水洗、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铅蓄电池等项目,并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废水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
(四)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的;
(五)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六)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沥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为自然人,不能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拨打0757-85563435进行举报;
(二)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大沥监督管理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新城大道4号智慧城市管理指挥中心6楼)。
举报原则
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在举报时需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奖励条件
有效举报认定被举报对象符合适用举报行为之一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举报要求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明确的名称或姓名、详细位置、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和具体违法情形;
(三)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
举报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对举报环境犯罪、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或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等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认为不方便表露身份的,可匿名举报,但在举报时应当说明匿名的原因,并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要求,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对联系电话和名称(代号),申请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举报人同一次举报的企业不宜超过两家;多家企业共同一套环保设施,因不正常使用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举报的,视为同一违法行为。
(五)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六)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在申请奖励时,由举报人委托一名代表办理奖金申领手续,其余举报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奖金交举报人代表,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若无授权委托书,则举报无效;
(七)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八)举报案件被查实,从接报到处罚决定送达之日期间对同一企业的违法排放行为,视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同一被查处企业继续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者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举报人可获奖励。
(九)对举报时未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的,按一般信访投诉处理。
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于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较为模糊的,将转为一般环境信访投诉处理;
(二)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奖励标准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举报价值等级,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如下:
(一)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有效举报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的,每宗案件按罚款金额分级予以举报人奖励,其中,罚款金额30万以下(含30万)的,每宗奖励2000元;罚款金额30万以上50万以下(含50万)的,每宗奖励5000元;罚款金额50万以上100万以下(含100万)的,每宗奖励5万元;罚款金额100万以上200万以下(含200万)的,每宗奖励10万元;罚款金额200万以上的,每宗奖励20万元。
(二)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处罚,又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奖励5万元。
(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经人民法院审判,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奖励举报人10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奖励举报人15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奖励举报人20万元。
举报人的举报涉及上述多项的,按奖金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吴志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