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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鬼探头”式过马路,致小车避让撞树,双方同责!

珠江时报

行车记录仪:电动车“鬼探头”式过马路。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杨世聪 制

近日,在狮山罗村罗务路上发生了一起“鬼探头”式的交通事故。一名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外出横过马路时突然折返,导致与道路上正常行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男子手部轻微擦伤。本次事故中,电动自行车和小客车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现场。交警人员正在处理。

8月19日早上7时许,佛山110接到市民报警,在狮山罗村罗务路东星村路段发生一宗交通事故,一辆小客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南海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迅速指派交警大队罗村中队(下称“罗村交警中队”)派员前往处置。

民警到场后,发现一辆粤E牌小客车撞向路边的绿化树后停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路中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陈某受伤坐在路边。民警迅速通知医院将陈某送院检查治疗,同时对现场进行勘查。

小客车车头损毁严重。

据了解,陈某在该路段经营早餐店铺,当天清晨,店里的早餐原材料很早就用完,他心急起来,连头盔也没戴就骑上电动自行车准备到市场买猪肉。不料刚刚走到路中间,发现对面车道有来车,陈某慌起来马上掉头。

在掉头过程中,区某刚好驾驶小客车驶到该路段,发现陈某突然折返,区某连忙刹车避让,撞上了路边的绿化树,车头左侧则与陈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

“幸好人没事,只是手肘擦伤了一点点,以后骑车还是要更加小心,戴好头盔,看清路况才过马路,不能因为心急而忽视交通安全。”陈某在办理该起交通事故后续时,仍心有余悸。

电动车车主手肘擦伤。

经调查,该起事故中,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例关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相关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一;小客车驾驶员区某未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例规定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二。因此,事故双方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罗村交警中队提醒,驾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切勿贪图一时之快,未注意观察路况便横过马路。

同时,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要集中注意力,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密切观察道路状况,做到提前发现、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杨世聪

通讯员/黄丽红 图由通讯员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