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山权威新闻与城市服务平台

download-icon
下载客户端

酒后挪车入小区发生碰撞,这位顺德司机因危险驾驶被判拘役

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讯 记者唐格桢 通讯员陈玉珊 叶晓玲报道:随着人们安全驾驶的意识越发增强,酒后找代驾已成为常态。顺德一位市民出于保护地址信息考虑,让代驾服务止于小区门前,自己驾车进入小区内结果发生事故。12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该宗案件,驾驶者马某高因酒后在封闭性小区道路驾驶并发生事故,以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罚款五千。

2021年1月25日23时许,马某高饮酒后由朋友驾驶其小型轿车将其搭载至佛山市顺德区某大型住宅小区门口后,自行接替驾驶入内,停车时与一辆已经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检测,马某高血液酒精中含量为18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为何酒后的马某高由朋友代驾至小区门口后决定自行驾驶?马某高解释,他想着已经进入封闭性小区,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却未料想意外降临,发生了碰撞事故。在法庭上马某高质疑,在小区内驾驶属于“道路”上驾车是否成立?在小区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小区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要对道路“公共性”作出客观准确的理解。

检察官认为,涉案的小区内设有学校、超市、饭店,住户超过6000户,日均车流量超过10000辆,社会车辆只要登记核实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与公共道路、停车场无异,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

因此,该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故马某高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1年7月14日,顺德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马某高提起公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高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马某高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任何时候和场合,喝酒与开车二者都只能取其一,断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因为以为家门前的一小短路不属于“道路”而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