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山一企业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被立案处理
11月19日,狮山镇对企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特种设备、环境保护、违法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其中一企业因存在违规行为被立案处理。

检查现场。
本次行动由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消防办、市监所(质监)、生态环境狮山监督管理所、经济发展办、卫健办等部门参与,安全专家随同,旨在让各部门严格履行各自部门职责,依法依规从严从实全面排查企业的存在问题及违法行为,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及违法行为严格按部门职责依法从严查处,打击企业存在的违反行为,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当天上午,行动组来到狮山镇官窑社会管理处松岗社区龙头新联工业区,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特种设备等进行详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锅炉维修时,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随即叫停作业现场,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理。

执法人员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
近年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采用委外用工的形式越来越普遍,但是,也发生了不少生产安全事故,其中,委外安装、拆卸、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占比较大。为进一步做好委外作业安全管理,狮山镇通过强化监管、加大宣传等举措,着力压降事故隐患风险。
普法知识:
公司的检维修项目承包给了其他公司,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如果承包商的员工发生事故,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提醒,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发生事故时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福云 通讯员 黄碧君
通讯员供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