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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砌墙不慎跌落,该找谁赔偿?三水法院这样判

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为房屋砌墙时,阿甘不慎从1.6米高处坠落受伤,后将“雇主”诉至法院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三水法院却不予支持。这是怎么回事?为何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小刚承包了老徐位于三水区南山镇某村的自建房建造工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此后,小刚与阿甘经商讨后,将房屋砌墙工序交由阿甘完成,阿甘又找来两名亲友一起施工,三人约定按出勤天数平分工钱。2019年9月25日下午,阿甘在砌墙时不慎从1.6米高的木脚架上跌落,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阿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因小刚、老徐未赔偿阿甘的损失,阿甘遂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44.4万余元。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小刚承包房屋建造工程后,将房屋砌墙工序交给阿甘完成,后阿甘又联系两人加入并约定三人自备工具共同完成砌墙工程,根据出勤时间分配报酬。首先,原告等三人在砌墙时均是自带工具、自由支配劳动时间。其次,原告与被告小刚关注的只是劳动成果和劳务报酬。最后,原告于砌墙当中并非单纯提供劳动力,砌墙的成果还包括自身的技术成分。因此,被告小刚与原告构成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原告与两名亲友之间是为了共同利益的共同协作关系。

而根据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房屋高为三层,涉及高空作业,而且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承揽者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被告老徐、小刚在发包及分包过程中没有考虑承揽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两人均具有选任过错。

而原告作为从事此项作业多年的劳务者,应对作业的危险性具有清醒的认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负高度注意义务,防范外界环境发生的一切危险、果断应变,原告当时在高约1.6米的木架上砌墙,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期间不慎跌落而受伤,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综上,原告诉请两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原、被告过错程度及事故发生原因等因素,三水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70%的主要责任,被告老徐、被告小刚各承担15%的次要责任。计得被告老徐、小刚应分别向原告赔偿损失5.3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扣除被告小刚已赔偿的损失49822.2元,三水法院判决被告小刚、被告老徐分别向原告赔偿5693.48元、55515.68元。

法官说法:

三水法院法官何永添表示,承揽关系既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本案中,小刚承包房屋建造工程后,将房屋砌墙工序交给阿甘完成,后阿甘又联系两人加入并约定三人自备工具共同完成砌墙工程,根据出勤时间分配报酬。首先,原告等三人在砌墙时均是自带工具、自由支配劳动时间。其次,原告与被告小刚关注的只是劳动成果和劳务报酬。最后,原告于砌墙当中并非单纯提供劳动力,砌墙的成果还包括自身的技术成分。

因此,被告小刚与原告构成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原告与两名亲友之间是为了共同利益的共同协作关系。原告主张与小刚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何永添也提醒广大市民,审查承揽人是否具备与劳务相符合的安全施工条件,并在指示作业过程中提供安全保障,是定作人的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承揽人应具备识别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做足安全防护措施的能力,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害发生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