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房屋存在噪音等不利因素,销售时必须公示!
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日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出台了《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对商品房公示信息内容、方式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有购房不利因素
必须进行完整公示
《规定》指出,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应当设置公示栏、公示台和公示簿,便于购房者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获取相关信息。鼓励我市房地产企业通过电子信息屏、多媒体交互终端等方式多渠道展示项目公示信息。
申领预售许可的项目,应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由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项目信息二维码和项目代理销售经纪机构信息二维码,主动引导购房者通过手机移动端获取项目公示服务信息。

当销售的商品房可能存在对合同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时,必须向购房者公示。
据了解,按照《规定》要求,后续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公示包括预售方案、物业服务信息、装修信息、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信息等与购房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当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立即更新。
值的关注的是,当项目内外和户型设计可能存在对合同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噪音、烟尘、污染、公共厕所、垃圾站、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等内容时,则上述不利因素必须公示,且公示应及时、准确、全面。
同时,对于项目存在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人才房等房源的,也应公示数量、类型、位置分布、产权状况及物业管理模式、共用设施设备等信息,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样板装修要求真实
避免产生误导信息
除了对商品房本身信息进行明确公示要求外,《规定》还对商品房配套的学区、地铁等规划信息,以及样板间和装修等内容也作出明确。
《规定》指出,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地铁站点及其他规划配套等不确定信息,应以当时的政策信息为准,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公示的不确定信息不得作为确定信息进行宣传推广。
而样板房则应优先设置在永久性建筑内。样板房展示内容应与房屋实际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交付标准为毛坯的,样板房应当以毛坯形式展现;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摆放的家具、家电等非设施设备的,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著位置明示交房标准或非交房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要求,开发企业在公示信息时,应当公示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的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标准样板间中布置工艺样板区。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标准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如若项目存在多个户型,应设置各个户型的交付样板间。样板间入口处应显著标识该样板房的户型编号。异地样板间应明确标识方位。
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应保留至项目全部商品房完成交付三个月后。
目前上述《规定》正在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于15日前通过邮件(fszjfdck@fszj.foshan.gov.cn)等形式反馈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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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公示的购房不利因素
项目内外和户型设计可能对合同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必须公示,尤其是噪音、烟尘、污染、辐射、隐私、通风、采光、装修等不利因素。
项目外不利因素:主要指项目建筑红线外已知对本项目整体或部分楼幢可能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变电站、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高架桥、隧道、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油气库站、农贸市场、危险品仓库及其他污染、辐射、噪音源或危险场所等。
项目内不利因素:主要指项目建筑红线内已知对本项目整体或部分楼幢可能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讯基站、商业用房、物业用房、车库出入口、消防控制室、地下室通气口、采光井、健身场所及其他污染、辐射、噪音源等。
户型设计不利因素:主要指根据当前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平面图和户型规划设计图纸,对部分户型在视线、采光、空气质量、装修使用等方面已知可能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包括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等及户内的梁、柱位置、尺寸等。
文/图 佛山日报记者宋世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