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解除合同?承租人能否获得村改补偿?佛山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佛山日报讯 记者韦娟明 通讯员吕慧敏报道:今年1-11月,佛山两级法院新收房地产纠纷共计21079件,审结19378件。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加强产权保护 优化营商环境房地产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了以疫情为由主张租赁合同解除、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补偿款分配等多个方面。
部分典型案例:
因疫情解除合同
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10月,叶某与广州某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叶某将涉案公寓委托广州某公司进行管理经营,广州某公司每月向叶某支付固定收益。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广州某公司与叶某就租金支付等相关事宜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叶某以广州某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违约金并没收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并未就涉案合同解除达成合意,且短暂的疫情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涉案合同应继续履行,因此对叶某关于解除合同、没收押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对疫情期间的租金予以酌减。
【典型意义】
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法律关系的终结,会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带来重大影响,应审慎适用合同解除规则。本案法院坚持鼓励交易和利益衡平原则,维护交易的安定性,尽力修复破损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村改补偿款
承租人有权获取吗?
卢某将一座自建厂房租赁给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作生产、加工之用。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该自建厂房需进行搬迁。经过评估,卢某获得了承租土地使用权补偿、建(构)筑物补偿、其他物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补偿项目,卢某已经全额收取补偿款。
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主张其有权获得部分补偿款,双方对补偿款的分配产生争议。于是,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自建厂房投入了装饰装修,有权分得建(构)筑物补偿;其作为经营者,因厂房拆迁造成其停工停产并进行搬迁,确实存在损失,亦有权分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典型意义】
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是促进产业集群特色化、协同化发展,推动实现市域空间结构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和城市品质提升的重要举措。生产企业需要进行搬迁并重新寻找经营地址,一段时间无法生产,且投入于建筑物上的装饰装修也无法充分利用。因此,出租人在实际收取补偿款后,应当与作为生产经营者的承租人进行适当分配,更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有助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持续经营,减少经营者因村改受到的影响,推动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