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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流扎实开展治水“清岸行动”,严厉打击污染水质违法行为

珠江商报

珠江商报讯 记者王阳奕报道:为深入贯彻落实区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工作部署,勒流街道生态环境所全面落实“以水美城、以水兴城”战略,扎实开展“清岸行动”治水大会战,切实推进消除黑臭水体工作,严格监管水质改善,坚决高标准、高水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近日凌晨2时,勒流街道生态环境所接报,新安村联防队员巡查时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停靠在安利工业区1号仓库门前,车内有一个槽罐且接驳了一段胶管连至下水道,疑似偷排。

随后,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陆某使用水泵把车辆槽罐内的废水直接排放至该仓库内一个白色PVC弯管流入市政管道。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偷排行为,并分别对车辆槽罐接驳胶管出水口和仓库外市政管道采集水样。

通过检测结果显示,该车辆槽罐接驳胶管出水口排放废水严重超标。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陆某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水污染物中含第一类污染物(重点管控有毒物质:镉和其他有毒物质:镍),其行为已符合污染环境罪相关规定。现场,勒流街道生态环境所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将相关立案佐证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勒流街道生态环境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继续鼓足干劲,以坚定信心全力贯彻落实相关治水工作部署,全面打击非法偷排漏排企业,对于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对违法排污单位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法律释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条件,属于第十五条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