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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对拒不赡养老年人行为就该“加码”处罚

珠江商报

刘天放

2月2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发生,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

众所周知,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人们常说“乌鸦尚且反哺”,但如今的一些人为何“畜生不如”?

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行为,究其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在物欲横流的世界中,与兄弟姐妹们共同赡养父母的问题上因为物质利益发生分歧,也有只顾自己的小日子,不愿在父母身上付出过多,对父母不管不问的极端自私自利者,甚至还有价值观、人生观严重扭曲,道德素养极差甚至虐待父母的“不肖子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都有赡养老年人的具体规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对方受重伤甚至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父母的,也会构成遗弃罪;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然而,仅靠法律惩罚还不够,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就等于对此行为的“加码”处罚,更能触到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之子女的痛处。养老是家事,更是国事,对于“老有所养”这件事,必须高度重视起来。

当然,除了加码处罚,《规划》还提出,巩固和增强家庭养老功能。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百善孝为先”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可见,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赡养老人的认知,同样具有积极意义。而无论如何,对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行为就该“加码”处罚,以让“不孝子”无所遁形,重拾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