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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以租赁房屋为名行借贷之实?想太多!

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讯 记者宋世伟报道:某些以贷款业务营利的公司或者个人,以租赁房屋的形式实施借贷行为,从而获取更高的利息。近日,南海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认为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要求被告退还“租金”。经审理,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

据了解,2020年1月13日,梁氏夫妇与朱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夫妻两人共有的房屋租给朱某使用,房屋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建筑面积135.22平方米,租期为7年,租金共8万元。

其后,朱某声称房屋已转租给许某居住。一年后,朱某知悉房屋被法院查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梁氏夫妇退还剩余租金65720元,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30%违约金19716元,并承担律师费12000元。

梁氏夫妇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朱某是通过贷款公司以“租赁贷”的方式向自己出借8万元,且收取了“砍头息”,实际仅出借61500元,自己也从未将房屋交付给朱某或第三人使用。另外,梁氏夫妇通过现金存款的方式,每月代替“许某”支付2500元的“租金”,已陆续归还了24500元,实际剩余借款3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一直由梁氏夫妇居住,双方并未形成租赁房屋的合意。经核算,涉案房屋每月租金为952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朱某声称其将房屋进行转租,但对于转租事实并不清楚,且从未向次承租人收取任何费用,明显不符合常理。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投资公司”等字样,朱某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法院认为涉案《租赁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判决驳回朱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海法院提醒广大市民,近年来,职业放贷行为愈发专业化和职业化,具有极强隐蔽性,往往以公司团队的方式进行运作。公司业务员扮演“承租人”“次承租人”角色,甚至构建租赁合同关系中追讨租金、水电费的“聊天场景”,企图形成完整证据链,影响法院对真实法律关系的审查。法官在此提醒,如需要资金周转的,应当到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提高警惕,谨防“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