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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一年半,顺德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宣判

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讯 记者唐格桢 通讯员顺法宣报道:“笑气”,一氧化二氮的俗称,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位列危险化学品名录长期或过量吸食,轻则神经损伤,重则致死。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首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笑气”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李某凤、李某泉、覃某波租用覃某超的铁棚,并共同出资购买生产设备、大瓶装气体。生产资料准备齐全后,三人雇佣周某兰(另案处理)进行灌装生产,其中李某泉负责包装送货,李某凤负责联系买家朱某(另案处理),覃某波负责提供收款二维码收款,覃某超负责帮忙购买、调试、维修机器并指导机器使用。

经核查,李某凤等人共销售人民币42万余元的“笑气”给朱某,已生产未销售的“笑气”价值近5万元,现场起获的23瓶原装“笑气”价值1.2万余元。综上,本案涉案金额为48万余元。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凤、李某泉、覃某波、覃某超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凤、李某泉、覃某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覃某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凤、李某泉、覃某波、覃某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顺德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凤、李某泉、覃某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覃某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暂扣于顺德区公安局的非法产品予以没收、销毁;暂扣的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将“笑气”列入毒品目录,但“笑气”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吸食“笑气”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吸食后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其对人体的损害不亚于毒品。

顺德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梁艳媚介绍,近年来国内某些娱乐场所悄然兴起“吹气球” “嗨气球”,而这些“气球”里装的就是笑气。“笑气”被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吸食“笑气”者可能会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或“非法持有危险物质”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而违规生产、销售“笑气”者,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甚至危险作业罪,而触犯刑法被判刑。因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因为贪图新鲜或者追求一时快感,去购买吸食“笑气”,造成身体残疾等严重后果悔恨终生,也不要为了利益,违规生产、销售“笑气”,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