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315丨女子鞋店试鞋遭辱骂?佛山消委会调解:店员道歉
顾客逛鞋店,试鞋本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也是店家理应提供的一项服务。市民谭小姐万万没想到自己一次正常的试鞋行为,竟会遭遇店员辱骂。4月27日,记者从佛山消委会获悉,该纠纷经调解后,鞋店的店员已向谭女士致电道歉。
今年3月下旬,市民谭女士和朋友前往南海狮山一家鞋店买鞋,当场看中了一款鞋,但摆放的鞋尺码不合适。于是,她与店员沟通,让其重新拿一双合适尺码的鞋子,店员称要到仓库找一下。
等待的过程中,谭小姐便自行试穿其他鞋子。店员拿回合适尺码的鞋子,看到谭小姐试鞋的行为后,态度非常凶恶,大声呵斥她不要乱试鞋子,并伴有辱骂行为。
“店里没有规定不允许试穿,再说我穿着袜子试的。”谭小姐感到莫名其妙,与店员发生了争吵。随后,谭小姐认为店员服务态度不好,遂放下鞋子,与朋友转身离开,谁知店员仍持续辱骂她。
这让谭小姐感到既委屈又气愤,于是向佛山消委会投诉,希望该店员向自己致电道歉。
佛山消委会受理该投诉后,向谭小姐了解情况。谭小姐表示自己正常试穿鞋子,并未影响鞋子二次销售。随后,消委会又联系鞋店老板反映投诉,并要求其尽快核实情况。经核实,鞋店老板承认其店员服务态度欠佳。
佛山消委会的工作人员耐心与鞋店老板沟通,建议其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经调解后,鞋店老板表示会让店员向谭小姐致电道歉,并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4月27日,记者从佛山消委会了解到,该鞋店的店员已向谭小姐致电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佛山消委会坐班律师林燕佳点评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同时,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本案中,谭小姐正常试穿鞋子,经营者应当为谭小姐提供优质的产品及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而不应抱以不耐烦的态度,甚至侮辱消费者,使本可以避免的纠纷、矛盾升级致消费者投诉。
针对此案例,佛山消委会提醒商家应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注重品牌形象和信誉度,努力提升自身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不断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周健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