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山权威新闻与城市服务平台

download-icon
下载客户端

生活与法|劳动者请注意!主张加班费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南海区普法办

undefined

undefined

林某于2020年1月入A某教育咨询公司,同年7月,林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上的打卡记录A教育咨询公司不认可林某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

undefined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分配林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的举证责任。

南海区总工会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可知,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

本案中,虽然林某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为打印件,但与实名认证的APP打卡记录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某教育咨询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A教育咨询公司虽然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

相关链接:

4月29日至4月30日,南海区总工会、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司法局联合举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高质量发展新南海”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欢迎关注“南海普法”公众号,了解更多普法动态。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