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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文明消费,高明对餐饮浪费行为“说不”!→

高明融媒体中心

今年以来,高明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餐饮浪费突出问题,严格监管举措,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依法纠正、查处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近日,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3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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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具宣冶摄

据了解,高明区荷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荷城某美食坊、某炖汤馆以及某火锅店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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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具宣冶摄

高明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区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主动承担制止餐饮浪费的主体责任,主动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主动打包、绿色消费,鼓励推出一人份、小份菜等,共同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文明消费氛围。

今年4月,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已公布第一批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积极营造了“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接下来,高明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探索建立制止食品浪费长效工作机制,把制止食品浪费纳入常态化监管,并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共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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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具宣冶摄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陈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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