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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 | 三兄弟因母亲生前股权继承争议多年,律师“坐诊”促化解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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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西樵镇某村委会村民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是同胞兄弟,三人及母亲江某某均属A经济社成员。2016年,江某某去世,根据A经济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她原持有的A经济社股权及权益,只能由三兄弟中的一人继承。该继承人需持由其他两人出具的放弃继承书面声明,到A经济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由A经济社作有偿收回。

兄弟三人就母亲股权继承事宜僵持多年,村委会及A经济社曾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果,于是邀请驻村律师调解本起纠纷。

2022年5月10日,两位驻村律师组织三位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各方对江某某股权继承提出的想法,驻村律师提出了几个解决方案。最终,三位当事人达成约定,将股权登记在其中一个人名下,进行代持和管理,实际的股权及权益由三人按照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共有。三方在两位律师及A经济社、村委会的见证下,共同在协议上签名。

律师说法

驻村律师提醒,本起继承纠纷,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被继承人江某某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其遗产应按此前《继承法》及当时的司法解释处理。由于没有资料显示江某某生前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调解协商约定,江某某的股权登记在三兄弟其中一个人名下。该股权产生的分红收益由陈氏兄弟三人通过法定继承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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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