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 办理手续但未形成事实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吗?


年近七旬的梁女士是南海区狮山镇某村的村民,一生未婚未育无儿无女,是一位孤寡独居老人。在十多年前,梁女士的亲戚由于个人原因,向梁女士提出由她收养其亲生女儿,并要求办理相关收养手续。梁女士碍于亲戚情面答应配合。
收养手续完成后,被收养的女孩一直随亲生母亲在广州生活,其日常生活起居均由亲生母亲负责,日常开销均由亲生母亲支付。梁女士不曾与“收养”的女孩共同生活,也未履行过收养人义务,实际上是有收养之名而无收养之实。
如今,梁女士想申请五保户,让自己的老年有个保障,却因收养了女儿,不符合申请条件。梁女士想解除收养关系,遂向其村委的驻村律师寻求帮助。驻村律师最终通过法院诉讼,为梁女士解决了收养问题带来的困扰。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梁女士亲戚的女儿并非丧失父母的孤儿,也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亦非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其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南海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确认梁女士与其亲戚女儿的收养关系无效,其亲戚应配合梁女士办理相关收养证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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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