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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数字货币”有高额静态收益?男子在顺德集资诈骗获刑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投资“数字货币”有高额静态收益,发展下线还有奖励?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顺德法院审理的一宗集资诈骗案入选,被告人徐某以“数字货币”投资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据悉,2019年5月起,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顺德伙同他人通过举办投资宣讲会以及在微信群发布宣传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虚构的EOS币、GBFA社区币、GBFA生态币和CNCC币付宝等数字货币有高额静态收益、发展下线有直推奖和管理奖等事实,利诱社会公众通过线下向其转账的方式参与“数字货币”投资。至案发时,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集资致使投资人损失近500万元。

顺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典型意义

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此案是利用“数字货币”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数字货币是虚拟货币,产生并存在于计算机网络。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国家明确禁止交易平台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否则将以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予以惩处。

本案被告人以投资数字货币为名诱骗公众投资,不仅严重侵害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权,而且还严重扰乱我国的货币管理和金融监管秩序。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其予以惩处,不仅表明坚决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的鲜明态度,还警示社会公众投资“数字货币”业务具有违法性,谨防被骗。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谢意 通讯员顺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