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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高明一企业擅自涂改《动火作业票》被罚2.5万元

高明融媒体中心

擅自涂改《动火作业票》,高明一企业和涂改人员分别被处以2.5万元和0.75万元罚款。18日,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该局查处的一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该局提醒,动火作业是特殊作业,企业和施工人员必须如实记录措施落实情况,不得涂改。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区内某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份《动火作业票》记录的气体取样分析时间、动火作业实施时间、完工验收时间均有涂改痕迹,涂改人员为刘某。执法人员于是依法对该公司和刘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区应急管理局确认,该化工企业和刘某的行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和刘某分别处人民币2.5万元、0.75万元罚款。

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动火作业票》是危化企业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开具的一种特殊工作票。由于动火作业属于八大高危作业之一,工人在动火作业前先办理《动火作业票》,能确认现场具备作业条件,证明作业经过有关部门和人员同意和授权,从而尽量避开作业风险,保障人员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提醒,动火作业是一项特殊作业,作业前需落实审批手续,如实记录措施落实情况,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李祥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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