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普法丨倡导文明养犬!丹灶开展“一站式”组团送服务上门
近日,丹灶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党支部联合农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金沙上林一品小区开展犬只“一站式”便民活动,丰富居民们的养宠知识,呼吁居民从我做起,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党员志愿者以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讲解等方式向居民宣传文明、健康养犬常识
活动现场,党员志愿者以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讲解等方式向居民宣传文明、健康养犬常识,积极引导对扰民、不讲究公共卫生、无证照养狗、遛狗、不牵狗绳等一系列不文明行为说“不”。同时叮嘱居民携犬外出时要拴绳,遇到老人、小孩、孕妇,请自觉避让,对于宠物犬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及时清理等。另外工作人员指导到场养犬市民为爱犬打疫苗,并进行线上备案、现场审核、发放犬牌,让市民体验便捷、贴心的一站式服务。本次活动共服务56人次,派发宣传资料60份,为2只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备案核发犬牌5个。

工作人员指导到场养犬市民为爱犬打疫苗。
此次活动充分发挥了党员志愿者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这样的活动可以引导居民文明的养犬行为,增强每一位养犬人的公共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养犬行为,让文明养犬成为一种习惯,共同营造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社区氛围。
有为普法
一、携犬外出须知:
(1)打疫苗: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点进行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2)佩犬牌:养犬人通过佛山通APP或者指定的服务点备案,申领佛山犬牌;携犬外出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 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3)戴嘴套:携犬外出应给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中。
(4)牵犬绳:携犬外出应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5)清粪便:携犬外出时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6)莫扰民:携犬外出时避让行人,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二、犬只免疫的条文: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市民带爱犬做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
三、狗狗不能进入的七大“禁区”: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1)机关、医院、学校、老年活动场所、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2)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健身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3)社区、住宅小区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
(4)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5)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但是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征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同意的除外;
(6)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7)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扶助犬除外。
四、《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其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养犬人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养犬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文/图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吴玮琛 通讯员 丹灶镇执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