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租赁房屋但未入住,定金、租金能否退回?
姜某、毕某二人欲租赁某房屋用于经营,与房主于某约定年租金10000元。姜某、毕某向于某微信转账5000元,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此5000元为房屋定金。一个月后,姜某、毕某又支付房屋租金5000元。姜某、毕某未使用所租赁房屋,要求于某双倍返还定金和租金,于某不同意,姜某、毕某便诉至法院。
姜某、毕某主张第一次向于某支付的5000元不是定金,而是租金,但姜某、毕某在诉状中已写明交付定金5000元,且于某在收到此5000元后,在微信聊天中载明定金5000元,姜某、毕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此5000元为定金,双方之间的定金合同成立。
案涉房屋年租金双方约定为10000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年租金的20%即2000元,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对于定金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于某应返还姜某、毕某3000元。
承租人姜某、毕某主张案涉房屋有他人与其经营项目相同,无法使用,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其要求出租人于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姜某、毕某未实际租赁案涉房屋,其要求于某返还二次支付的房租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于某返还姜某、毕某8000元。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