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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 | 离婚后,对方不配合房产更名怎么办?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赵先生与陈女士结婚数年后感情破裂,两人决定离婚。两人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其中约定车子、房子全归男方所有,一方个人对外债务自行偿还,余下的房贷由男方继续按揭。

由于房产还在两人名下,赵先生多次催促陈女士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陈女士却一直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赵先生只好诉至法院,陈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拒不到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业经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确认,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陈女士协助赵先生办理房屋变更手续系其附随义务。故最终判决,陈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先生将所有权人为赵先生与陈香两个人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赵先生名下。陈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赵先生与陈女士自愿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还是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因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归赵先生个人所有,但只有在有权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协助赵先生办理变更登记就是陈女士的应履义务。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