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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被旅游博主的打卡视频拍到,侵犯肖像权了吗?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小明是一名自媒体博主,拥有百万粉丝。假期来到云南旅游,拍摄视频宣传当地的人文景观,视频中有不少来往的游客。他想知道,如果将视频放到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网站播出,是否会侵犯游客们的肖像权?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上述案例中,小明在拍摄视频时,因需要介绍、展示所在的景点环境而拍摄了景点全貌,其中包含了在景点中穿插而过的游客。这类视频以展现人文景观为主,而非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属于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这种“偶然入镜”不会构成侵权。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