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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 | 初二学生体验“极限运动”致伤残,责任谁来承担?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初二学生杨某与同学李某相约去李某父亲工作的运动场馆游玩。李父系当天场馆的前台工作人员,杨某与李某免票入场。馆内的高空极限逃生项目有高中低三个高度的跳台,杨某在中低层跳台体验了数次,后在首次体验高层跳台时直体跳落,着气垫后无法起身。工作人员随即上前询问情况,并搀扶杨某离开气垫。杨某在气垫旁稍事休息后在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了药物紧急处理,当时感觉没有大碍,但晚餐前仍感疼痛,遂电话告知父亲,杨父才知晓女儿游玩受伤一事。

经医院诊断,杨某脊柱骨折、多发压缩骨折。后杨父为赔偿事宜与该场馆协商未成,诉至法院。审理中,经委托司法鉴定,杨某后遗症已构成九级伤残。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该场馆对杨某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之一。

本案中,运动场馆在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设置依据、保障制度、入场管理及项目指导方面存在疏漏,未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杨某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杨某进入场馆前,杨某家长未就日程安排、陪同人员等关键信息进行事先确认,也未对杨某的行踪和活动情况予以了解关心,杨某与同学外出活动也未主动向家长征求意见及报备动态,可见监护人与子女间缺乏沟通,监护责任意识不足。故杨某方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