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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应邀列席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居住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我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各1名;

五、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六、出席政协第十三届佛山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委员;

七、中央、省驻佛山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