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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法代言人 |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咋办?!哪些债务能优先受偿?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听音频,更精彩!节目同步于FM94.6的《946商学院》播出

近年来,受疫情、地缘政治、监管政策变化及企业自身债务结构失衡等内外部因素相互叠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引发流动性危机,企业“破产清算”一词,令大众已不再陌生。尽管自2007年开始,我们就有一部正式的《企业破产法》,但企业真正大张旗鼓地搞破产,则是近几年才开始的事情。

破产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集体清偿和公平分配,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群体绝大多数为普通债权人。但由于普通债权人既没有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受偿顺位上又落后于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因此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相对被动且存在受偿率较低的现状。债权人有的清偿顺序吗?对于债权人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纷争又应该如何处理?

 

本期嘉宾:沈庆 |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Q:破产程序下,债权人的表决权可以起到决定性作用?

A:债权人的表决权贯穿整个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成立后,经过申报债权得到资格确认的债权人,便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代表全体债权认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行使表决权。而债权人拥有的表决权则取决于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债权性质。

企业债务重组计划能否通过,直接决定了企业债务重组成功与否。而企业债务重组计划,则取决于债权人的分组表决,即全体债权人分成“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四个组别进行表决,有时也会从“普通债权”组会分出第五个组,即“小额债权”组。债权人分组表决的标准为每个组别内部通过,则整个组通过表决。每个组内必须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超过三分之二,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视为该组通过决议。换言之,每个债权人同意与否,对整个表决的影响程度会被放大。假设有100个债权人,我是其中之一,只占1%。若分成四组,假设所在组别共有20个债权人,那么其中一个债权人则占5%。无论债权金额大小,从债权人数的角度而言,每个债权人的影响力相同。

在不少案例中,有些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多数是因为债权金额不高或怕麻烦。实际上,若按债权人数进行表决,每个债权人的影响力一样,甚至可能在关键时刻,某个债权人的那一票可能会起决定性作用,决定表决能否通过。

嘉宾在2020年曾经办过一个金额约40亿的破产管理项目,当时涉及这一破产案件的债权人遍布全国各地,就因为有不少外地的债权人因交通不便,不愿到现场行使表决权,导致企业债务重组计划未能通过。但随着科技进步,现在债权人可通过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甚至微信小程序等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参与到债权人会议现场进行表决。

【案例】

广州某共享单车平台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这也是国内首个进入破产程序的共享单车平台。此案用户有效申报的债权共计近12万件,债权金额超5540万,但其账面上只有35万。债权人包括供应商、员工和用户三大类,散布在全国十几个大中城市,虽然平均每个债权人涉及的金额不算多,但受影响的人数巨大,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

鉴于当时疫情防控要求以及本案债权人众多的现状,广州法院决定打破债权人会议传统模式,通过微信小程序,组织12万个债权人在网上完成表决。在此也建议债权人多关注法院为方便债权人的新举措,更要多关注破产管理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行使债权人的表决权,维护自身利益。

 

 

Q:破产程序下,哪些债务能优先受偿?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当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优先顺序是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费用;再是其他的社保费用和所欠的税款;最后则清偿普通的破产债权。而对于债权人内部可能有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时,作为能影响债权人最终有可以分到多少钱到自己名下,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和债权人的分配顺序。

债权分配比例主要体现在债权表。债权表记载了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及在全体债权中的占比,而这个比例就是债权人最终能分配到的比例。若债权人在核查债权表时有疏忽,没有行使提出异议的权利,到了分配环节才发现自己分配的比例少了,已经错过提出异议的时机了。核查债权表的权利有时效性,一旦程序已完成,便不能退回之前的环节提出申诉。因此建议债权人尽量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的职权。

债权分配顺序主要体现在破产企业财产不足时。若财产足够,债权人无论“先分”还是“后分”,最终都能分到钱;若财产不够分,分配顺序靠后的债权人,很可能因为在先的债权人已将财产分配完毕,到最后少分或分不到。常见的三种优先权:

(1)抵押权一般可进行预先分配,即有担保的债权。抵押物、担保物变卖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有资产担保的债权人能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优先权,即物业或建筑物拍卖后所得的价款,施工队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建设工程的优先权之所以优先于抵押优先权,有政策层面的考虑,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背后的农民工、工人等群体的工资收入,维护基本的经营秩序。

(3)超级优先权——消费型购房者优先权。消费型购房者优先权比其他优先权更优先,优先权因购房而产生,仅为消费型购房者优先,而非投资型购房者。即消费购房仅为了自住,并非“炒楼”。意在保护购房者的生存权利,若购房者名下只有一间房产,但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购房者失去住所,甚至无法追讨购房款,面临的是生存问题。与其他债权人相比,消费型购房者情况更为迫切,因此在政策上,消费型购房者优先于建设工程,也优先于抵押的优先权。

当然,以上只代表分配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并不一定高,分配完后,剩下的债权人仍有可能分得财产。

 

Q:破产程序下,如何处理债权人之间产生的利益纷争?

A:无论自身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如果其他债权人拥有优先权,则有可能比自己更早参与到分配财产环节,所以肯定会对债权人本身的债权有所影响。若出现此类情况,债权人可对其他债权人拥有优先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包括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是否成立等方面。

假设其他债权人表示对厂房、商业大厦等建筑物的建设工程具有优先权,而该建筑物又同时抵押给银行,则建设工程的债权优先权,比银行对该建筑物抵押优先权更优先,此时,银行可以用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确认的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出自身的权利主张。若已有债权人作出建设工程优先权确认,按照规定,其他债权人虽然无法参与到原诉讼程序中,但仍能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之内),提出撤销已有判决的新诉讼。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的一年内,若债务人出现下列5种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破产企业的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Q:破产程序下,被恶意转移的资金能否追讨?

A:对于企业破产来说,企业破产的话,债务人有时候会转移财产。一般来说,债务人如果转移财产的话,就会影响到企业破产的具体执行。若债务人是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债权人的撤销权。

当然,亦不排除有部分企业先转移财产再申请破产,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也是有保障渠道追回被转移的资金。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案例,是债务人用更为隐蔽,复杂的方式去转移资金,如无偿转让等。实际上无偿转让资金不属于转让财产,相当于用稍微隐蔽的方式将财产利益转移出去,如破产企业用清偿债务的方式转移财产利益,表面上是还债,实际上却是以还债的方式转移财产,深究会发现有些债务清偿行为并不合理。比如债务人的企业已资不抵债,却特别“关照”某个债权人,将剩余的5000万财产单独清偿给某个债权人,而其他债权人一分钱都分不到。这样的情况下,可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行为提出质疑。

【案例】

曾有一间破产企业处于“中游”,上有债权人,下有债务人,在整个关联债务链条中,破产企业夹在中间,它既欠了别人钱,也有人欠自己钱。那这家夹在中间的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曾有过这样的操作,要求其债务人直接清偿给其债权人,即让处于链条“下游”的债务人直接跳过破产企业这个中间环节,直接清偿给处于链条“上游”的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这样的操作安排其实是不合规的,因为把清偿资金直接“体外循环”了,没有经过破产企业的账户。事情后来被破产管理人发现,最后通过法院撤销了破产企业的这一行为。当然,撤销的前提条件是,破产企业转移资金的行为发生在企业破产受理前的6个月内,而企业又无法向法院提供合理的解释。这波操作虽有利于破产企业,甚至不会损害该债权人的利益,但对其撇开其他债权人,唯独清偿某个债权人的行为无合理解释,所以最终被法院撤销,要求债权人将资金返还给破产企业,按正规流程清偿给所有债权人。

作为债权人,属实不易。债权人在欠债主体进入破产程序后,能收回原财产的机会变得更少,但事在人为。在面临同样的情况,嘉宾也碰到不少债权人在很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尽量争取收回更多利益,关键在于债权人的主动性。

建议债权人适当地关注和学习破产程序方面的基础知识,清楚了解自己作为债权人享有哪些权利,在有条件、有前提、合适的情况下,尽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