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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临时迁移电线杆致书舍外墙开裂,谁该承担责任?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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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南海区A社区B经济社发现,权属该村委会的C书舍外墙突然出现了明显的结构性开裂,该书舍此前由祠堂改造而成。经查看监控,B经济社认为系C书舍相邻的村民李某的旧房在改造过程中,使用钩机时多次拉扯电线造成。B经济社与李某及施工人员龚某协商无果,只能向A社区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办法。 

经A社区、驻社区律师、供电所等联合调查查明,供电所利用书舍外墙架设电线,且设立了多个着力点。李某因拆建房屋所需申请了临时迁移电线杆,于是雇请龚某进行施工,龚某在驾驶钩机作业时触碰了电线。但对于C书舍外墙的开裂,B村委会、D供电所、李某与龚某各有说法,于是共同委托A社区居委会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损害原因进行鉴定。

经鉴定机构现场查勘、资料调查等,判定外墙裂痕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电线的自重及对电线的拉力所引起。于是,各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出具修复方案、工程造价及《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为了避免C书舍出现二次受损,方案经各方同意后,A社区及时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第三方修缮了B书舍。但修复完成后,对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各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经反复调解沟通,各方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按过错比例划分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法院介入执行后,都履行了相应责任。

律师说法

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书青表示,上述案例中,及时进行了有效、客观公正的前期调解工作,有效减少了各责任方及权属人的争执,也有效避免了诉累。因受损建筑物由祠堂改造而成,属于历史建筑物,组织驻村律师、鉴定专家、历史建筑物保护专家等专业人员对本案进行处理,展示了对历史建筑物保护的责任担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律师简介

郝书青,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兼律所主任,广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现担任北海仲裁院仲裁员、佛山市律协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海区律工委政府事务部部长、佛山市消费协会等政府、协会专家顾问。执业以来,代理了过千起民商事、经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常年担任房地产行业、建材行业、投资行业、文化产业等多家商协会、企业、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一直践行着诚实守信、事无大小、专业高效、尽心尽责的基本执业理念。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