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房屋拆建引邻里纠纷,律师调解促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概况:
刘某早些年通过流转得到一张地契,由于房子建了许久且比较简陋,刘某将房子拆除重建,不料在施工过程中,与邻居产生了矛盾。
邻居认为刘某规划房屋的地脚与其房屋过近,而且刘某房屋二层以上飘出部分,拉近了两房屋的距离,影响其房屋的采光、通风。
刘某则认为,其自建房屋二层以上飘出范围符合规定,双方房屋距离近另一个原因是邻居房屋也飘出。其按照地契建造房屋,两间房屋地脚近是土地位置决定。
刘某多次与邻居协商,但都不欢而散。于是,刘某他们的驻社区律师进行调解。
驻社区律师从邻里和谐的角度对刘某进行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理应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和帮助。最终,刘某接受了驻社区律师的建议,缩进了房屋飘台和地脚,刘某与邻居冰释前嫌。
律师说法:
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敏峰提示,本案的纠纷涉及不动产相邻权。《民法典》在物权编对相邻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简单来讲就是不动产相邻各方在利用其不动产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对方方便,同时接受法律规定的对自己利用不动产的限制。
例如,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利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碍。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如出现纠纷后双方协商未果,应及时保存证据固定损害事实、成因及损失范围,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律师简介:
高敏峰,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佛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连续多年受聘为工会法律服务特约律师库成员、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律师团成员。获评2012-2017年度佛山市优秀律师、参与基层治理优秀律师、2018-2019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优秀党员。执业已逾十五年,以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刑事辩护为专业方向,经办过近千件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