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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让八旬孤寡老人“老有所养”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案情概况:

某村村民罗某的叔叔罗一(化名)已80多岁,没有结婚,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父母也都去世了,虽然有兄弟姐妹,但长期受罗某所照顾。罗某也表示愿意一直照顾叔叔至其百年归老。罗一深受感动,向罗某提出让其继承自己在经济社的股权。

罗某想到自己不仅与罗一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且同属一个经济社,也与罗一一样享有经济社的股权,理应可以继承叔叔的股权。于是,罗某找到了本村的法律顾问、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誉结兴咨询,叔叔百年归老后,如何合法继承他的股权。

誉结兴知悉相关情况后,来到罗一住处,与他见面聊天,发现其能清晰表达和对答,也能识字写字。罗一表示,日常生活由侄子罗某照顾,他与罗某商量好由他继续照顾自己,在自己百年归老后自愿将股权赠与罗某。

在充分了解了罗某某和罗某的意愿后,誉结兴建议罗某与罗一签订遗嘱扶养协议,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作见证、或者办理公证。罗一提出,自己行动不便,希望直接在村委会中签订协议。

于是,罗某与罗一在三名经济社社员的见证下,在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罗某承担罗一的吃、住、穿、行、医疗和养老等扶养义务直至其终老。罗一百年归老后,自愿将其享有的股权及其股权分红等一切收益全部遗赠给罗某。

律师说法:

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誉结兴分析,本案中,罗一是孤寡老人,虽然除了兄弟姐妹,没有其他的合法继承人,但可以根据其意愿妥善处理百年归老后的股权继承问题。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妥善的解决方式。    

罗某享有与罗一同享经济社的股权并已取得股权证,双方具备农村股权过户及继承的条件,因此双方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遗嘱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对其所有的财产及相关财产权利,在其百年归老后的归属作出安排处理,这样能避免日后继承人之间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

公民立有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继承发生后,则应按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确定遗产的归属和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受遗赠人双方之间签订的,是一种有附条件的遗赠,遗赠人与受赠人双方会以书面方式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受赠人必须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后才能取得遗赠人的财产,受赠人通常要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邀请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对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签订行为进行见证,进一步印证及巩固协议签订的真实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律师简介:

誉结兴,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入库律师,南海区村(居)法律顾问。执业13年,擅长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婚姻家事、公司及房地产与建筑方面的纠纷和事务。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