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山权威新闻与城市服务平台

download-icon
下载客户端

生活与法|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公司及负责人被“一案双罚”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南海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公司把棚顶维修工程发包给某钢结构公司,某钢结构公司的从业人员陈某正在进行施工。但某公司未与某钢结构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海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公司处以一万的罚款,对某公司负责此项工程的行政人员黎某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部门提醒:

本案属于“一案双罚”案件,即罚企业,也罚企业相关负责人,对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应急管理部门将牢牢抓住“关键少数”,着力在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质量上下功夫,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