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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仓库所有人被罚6.5万元

南海融媒

案情简介:

南海区桂城街道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对桂城某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放疑似危险化学品,经检测,仓库内存放的物品确为危险化学品。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情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仓库所有人张某处6.5万元的罚款。

部门提醒:

危险化学品不等同一般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应做到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使用的全流程。企业如未按照规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会面临大额行政处罚;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还将危险品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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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