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老人将财产遗赠好友,去世后获得的房屋补偿款包括在内吗?

案情简介
王老汉与前妻赵女士育有一女小静,离婚后一直受好友梅先生一家照料,共同居住达二十余年。后王老汉与程老太登记结婚,未生育共同子女。一年后,王老汉去世留有一份遗嘱,载明:王老汉与女儿多年未联系,一直跟随梅先生全家生活,愿意由其养老安葬,属于王老汉的合法权益和所得全部归梅先生继承。
王老汉生前曾与贾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王老汉不幸去世,最终该案判决,贾某给王老汉的法定继承人给付程老太、小静补偿款67万余元。梅先生认为这笔补偿款属于王老汉的财产,根据王老汉的遗嘱应当归自己所有,于是将程老太、小静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老汉所写遗嘱有效,程老太、小静将67万余元的补偿款支付给梅先生。
部门说法
上述案件中,被告小静辩称,王老汉遗嘱签名的两个见证人是梅先生的朋友,属于利害关系人,不具有见证人资格,且遗嘱未列明签订地点及见证人身份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王老汉立遗嘱时尚未取得补偿款,所以补偿款不应属于遗嘱约定的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系王老汉书写的遗嘱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就具有遗嘱效力,不同于代书遗嘱需要见证人来证明,该遗嘱合法有效。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优先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梅先生在王老汉去世后表示其接受其遗产赠与,亦按照案涉遗嘱内容履行了对王老汉生养死葬义务,故其要求继承王老汉的遗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补偿款是否属于遗嘱范围,王老汉生前提起诉讼,其有权获得因案涉合同无效但房屋无法返还所致损失的折价补偿,该项财产性权利在王老汉死亡前已经存在。同时,王老汉的遗嘱对其生前、去世后的财产进行了概括式、兜底性列明,故该笔补偿款项属于王老汉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最终,法院判决王老汉所写遗嘱有效,补偿款属于王老汉遗嘱范围,梅先生有权获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本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