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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元!高明一商户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

高明融媒体中心

11月22日,记者从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日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副食品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在售的红烧牛肉面(方便面)、双萝卜牛腩面(方便面)等食品超过保质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店经营者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烧牛肉面等食品以及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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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检查食品生产日期待。部门供图

舌尖上的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更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极大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该副食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明,该经营户未尽到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市民,在选购食品时,应在商场、超市、商店等正规食品销售场所选购食品,索取并保留相关购物凭证。选购预包装食品时,应查看外包装是否完好,包装或者标签上是否标注有名称、规格、净含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等信息;不选购包装标签不完整、外包装有破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选购散装食品时,应查看盛放食品的容器或分装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是否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经营户在销售食品时,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不得虚假标注、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准确、全面地在标签上标注食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应经常关注和检查所售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及时下架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性状出现异常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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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整理过期食品。部门供图

【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文/高明融媒记者王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