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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也能治愈?涉嫌虚假宣传,别信!

佛山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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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我们的服务

完成两个疗程后

就能实现视力康复了!”

看到这样的宣传你会心动吗?

千万别信!

近视不可逆,也无法治愈!

一起看看本期消委说法

朱女士的案例

案例

朱女士称某公司宣传其服务能在完成两个疗程后实现视力康复。朱女士被宣传所吸引,与商家签订了服务合同,并自2024年7月21日起正式开始疗程治疗。8月3日,做完第一疗程后,去专业眼科医院检查视力,发现眼睛度数不降反增。医生告诉朱女士近视是不可逆的,按摩穴位只能暂缓眼睛疲劳。朱女士与商家协商退款未果。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樊相帮律师表示:

👉朱女士与商家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商家承诺在完成两个疗程后实现视力康复。如果商家未能履行合同中承诺的服务效果,即构成违约。

👉朱女士在完成第一个疗程后视力不降反增,且医生明确告知近视是不可逆的,按摩穴位只能暂缓眼睛疲劳。这表明商家的服务并未达到其宣传效果,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朱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消费提示

消费者注意不要盲目听信商家的宣传,应当进一步询问了解清楚产品功效,最好能留存相关沟通记录、签署文件、支付凭证等作为消费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