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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下单遭遇“幽灵民宿”,离晒大谱!

佛山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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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将至,短途旅行又迎来升温

随着民宿消费的火爆

诸多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

近日,有消费者

在平台预订了民宿

到了却发现根本找不到

到底咋回事?

案例

小余通过app预订了2晚民宿房,但小余抵达后,依据平台所给地址却找不到预订民宿踪影,拨打平台标注电话竟发现是虚拟号码,根本无法接通,致使小余无法顺利入住。无奈之下,小余只能重新订住宿,此时,住宿地因节假日上涨了不少价格。对于app提供虚假房源信息一事,小余多次与平台沟通要求退款,却均被平台客服以“是中间商问题”为由推诿拒绝。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李国律师表示:

👉平台作为网络信息发布者和服务提供者,对入驻的酒店或民宿负有监管责任;从核实入驻信息、资质审核,到日常监管方面均应主动作为。平台未能核实信息和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虚假信息问题,构成未尽到核实和监管义务的行为。

👉小余在遭遇虚假房源信息时,平台未能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反而推诿责任,未尽到其应有的监管责任,导致小余的权益受损,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小余有权要求平台退款并赔偿因虚假信息导致的损失。

消费提示

消费者通过线上平台预订住宿要谨慎,综合考虑后再下单。预订住宿成功后要及时与商家进行确认,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无法履约的情况。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先与经营者或平台联系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