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培训时受伤,培训机构还“甩锅”?责任如何判定?
案例
纪先生的女儿(学龄前儿童)在某轮滑培训机构训练过程中意外摔倒,导致一颗门牙断裂,两颗门牙松动,牙神经外露。纪先生认为,商家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故发生后,培训老师仅让孩子的奶奶对孩子进行安抚,未及时送医,救急措施不到位,要求商家退还剩余的培训费用并赔偿医疗费。商家认为,培训老师为学员佩戴了护具,讲解了安全知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只同意纪先生提出的退费请求,不同意赔偿。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李欣蕾律师表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龄前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轮滑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培训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例中,虽然培训老师为学员佩戴了护具并讲解了安全知识,但未成年学员对潜在风险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商家应制定并落实符合未成年学员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孩子安全。事故发生后,培训老师对学员伤情重视不够、判断不准、措施不当,未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所以商家并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
家长要充分考虑培训活动的风险性及其与未成年人能力的适配性,仔细考察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安全管理情况,如查看是否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了解场地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教练是否具备专业资质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等。同时,家长应教育孩子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引导孩子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事故发生后,家长要及时收集与孩子受伤有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账单、现场照片或视频、商家的安全记录和事故报告等。与商家协商赔偿时,要明确提出自己的诉求,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如果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纪先生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其女儿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