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龙舟变“险舟”!龙舟赛救生衣缺失敲警钟

案例简介:
某村端午节筹备龙舟赛期间,村委会主任老张为节省开支,擅自减少救生设备采购数量,并违规指派未取得水域救援资格证的村民担任救生员。比赛当日,突发龙舟侧翻事故,落水村民小李因救生衣配备不足,加之救生员缺乏心肺复苏技能错误施救,最终导致肋骨骨折。经群众举报,当地应急管理局介入调查。
部门说法:
上述案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李是因组织者过错导致受伤的,因此其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若后续伤残鉴定成立,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
该龙舟赛事中,村委会主任老张作为活动组织者,因节省开支未配备足额救生衣、雇用无资质救生员,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可能会被处1万至5万元罚款。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在群众性活动中,活动组织者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严格履行安全审查报备程序,全面核查设备设施安全资质,确保器材检测合格、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须科学制定应急预案,配齐救生装备、医疗救援等安全资源,严禁“带病运营”“无证上岗”。
活动参与者也应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主动查验现场安全条件,若发现无安全标识、救生设备缺失、人员资质不全等隐患,有权拒绝参与并立即拨打12350举报;严禁在未配备专业救护力量或存在明显风险的水域、场地冒险参与活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
